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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肉品加工:淨菜去除農藥切裁保鮮,蔬菜、水果消毒,器具、設備、容器、生產線消毒,冰箱、冷櫃等冷藏設備消毒除臭,生產用水消毒,操作人員手、服裝、織物、 腳踏池等消毒。瓶裝飲用水、鮮食加工。
乳品及飲料:管道、貯罐等CIP管線消毒,生產用水消毒。

 

 

  

 

 

 

 

 

 

 食品用洗潔劑 (SGS 檢驗合格)

      

        

         

 

二氧化氯在食品加工中的應用

淨菜加工、蔬菜水果及製程用水常存在或附著大量的有害病菌和殘留農藥;目前大都使用次氯酸鈉等氯製劑消毒,雖有一定的殺菌效果,但殺菌效果易受水的 pH值、溫度及有機質等因素的影響,殺菌效果難以保證;使用濃度高易造成腐蝕設備大、氯味和殘留量較大,消毒後需要用大量水進行沖洗,增加二次污染機會。

 

外國食品相關法規:

  • 美國於1944年首先以二氧化氯處理飲用水。
  • 美國環保部門EPA:核准二氧化氯進行醫院、實驗室的環與設備消毒。
  •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部門FDA:核准以二氧化氯進行食物加工業蔬果、飼料消毒。
  • 美國農業部:核准以二氧化氯進行肉品、禽肉加工及器具消毒。
  • 日本食品衛生法明定將二氧化氯列入食品添加劑。
  • 澳大利亞衛生部核准將二氧化氯列入食品添加劑

 

中華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59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197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三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類 殺菌劑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規格下載

第(二)類 殺菌劑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編號
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001 氯化石灰(漂白粉) Chlorinated Lime 本品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殘留有效氯符合飲用水標準為度。  
002 次氯酸鈉液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本品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殘留有效氯符合飲用水標準為度。  
003 過氧化氫(雙氧水) Hydrogen Per-oxide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 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  
004 二氧化氯
Chlorine Di-oxide
本品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殘留有效氯符合飲用水標準為度。  

備註: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中華民國食品衛生標準-11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十一、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76. 5.19.衛署食字第661565號公告
81. 8.26.衛署食字第8143635號公告修正
96.12.21.衛署食字第0960408889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三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四條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項目
類別
每公克中生菌數(CFU/g)
每公克中大腸桿菌群(Coliform)最確數(MPN/g)
每公克中大腸桿菌(E. coli)最確數 (MPN/g)
每百公克揮發性鹽基態氮
生食用魚介類 105以下 103以下 陰 性 15mg以下
生食用水果類 105以下 103以下 10以下
生食用蔬菜類 105以下 103以下 10以下
◎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食品衛生標準-21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

廿一、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
87.6.16衛署食字第87032655號公告
原食用肉類衛生標準自公告日起廢止

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
項 目
類別
藥物殘留量 殘留農藥量 性 狀s 標示事項
生鮮肉類 應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規定。 應符合「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之規定。 應具有各種肉類良好風味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或其他異狀。 冷凍生鮮肉類及冷凍生鮮雜碎類除應標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規定之事項外,應標示:保存方法及條件。
冷凍生鮮肉類
生鮮雜碎類
冷凍生鮮雜碎類

備註:本標準適用於禽肉及畜肉。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資訊網

 

中華民國飲用水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09       飲用水管理
【法規名稱】     4102     氣態二氧化氯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95.07.06.)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環署毒字第0950052513號公告

一、 主旨:公告氣態二氧化氯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藥劑編號:0二0。
二、藥劑名稱:
(一)中文名稱:氣態二氧化氯。
(二)英文名稱:Gaseous Chlorine Dioxide。
三、化學式:ClO2。
四、最大添加劑量:1.4 mg/L;最大殘餘量:0.7 mg/L;亞氯酸根濃度限值:1.0 mg/L。
五、其他事項依本署公告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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